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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非法采矿案

作者:周汉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2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王某及其亲属的委托,介入此案。起诉书认定王某在明知煤矿被关闭,被注销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仍进行生产,擅自采矿,构成非法采矿罪。

承办过程: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去看守所会见被告王某,并及时阅卷,审查相关证据,本案开庭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王某在2011年3月至7月间的行为不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王某在开采期间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不符合刑法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非法条矿罪的构成要件。

2、王某在2011年7月后,虽然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注销煤矿许可证,但是这一文件并没有向王某送达。退一步讲,即使该文件已送达王某手中,但注销理由是采矿许可证表效期届满,没有按期办理延续手续。而王某的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并没有到期,也不能认定王某在此期间采煤就构成犯罪。

3、起诉书认定的数额,也并不明确。

4、如果法院最终认为王某在2011年7月后采矿的行为构成犯罪,王某也认罪,并愿向法院缴纳罚金,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审判结果:

       王某2011年7月后采矿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办案小结:

通过律师的努力,虽然最终王某的行为被定罪处罚,但通过其家属的配合,积极向法院缴纳罚金,王某被判缓刑,避免了监禁之苦,重获自由。王某及其家属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对律师的工作表示了高度的认可。

承办律师:周汉勇

周汉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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