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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不成反变互殴致人重伤终被判刑

作者:杨志峥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2 浏览量:0


2015年1242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马各庄村中心街路南侧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惨案。40岁出头的张某当晚和十几个老乡在马各庄乡吃饭,饭后想去嫖娼,其便去了马各庄村一个胡同里之前去过的一名小姐家,结果在家门口碰到了那个小姐,俩人因为嫖娼价格起了争执,这时从屋里出来一名男子周某,张某便又与周某发生争吵,期间周某一脚把张某踢倒,张某见打不过对方,便跑回刚才吃饭的饭店跟老乡说自己被打了,之后就带着九个人回到了那个小姐的家门口,并进屋把周某拉了出来,进而与周某互殴。期间张某持砖头击打周某头部,致其“右颞顶颅骨凹陷性骨折,右颞顶头皮裂伤,右颞顶硬膜外血肿,右颞顶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顶头皮裂伤,右头顶头皮血肿,应激性溃疡”,经鉴定,周某身体所受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到案后,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1929元。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指出:

我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张某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20131223日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案基准刑的20%以下。张某本欲行违法行为,期间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依法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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