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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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杨志峥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21 浏览量:0
原告刘某,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
委托代理人尹舵,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大屯。
法定代表人袁某,董事长。
被告袁某,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西城区后。
被告郭某,女, 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金百
草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北三区。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阿致刚,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志峥,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袁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刘某和袁某、郭某均不相识,与刘某的朋友崔某提出帮助袁某、郭某经营护理院,需要借款,故刘某就同意出借款项。2011年8月6日,
刘某与**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公司向
刘某借款,用于其下属分支机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凤凰关爱护理院(以下简称关爱护理院)的经营,袁某、郭某作为**公司的借款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协议原定借期为三个月,后改为两个月。协议约定的借款金额,第一部分是60万元,用于偿还2011年6月1日前关爱护理院的债务,第二部分是用于支付关爱护理院2011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经营成本和技资,以借时关爱护理院的借款收 据为准。本协议签订前,刘某已于2011年6月3日支付给**公司60万元。协议签订后,刘某于2011年8月6日又支付给**公司140万元,共计借给**公司现金200万元。2011年10月6日借款期满后,**公司没有偿还以上借款。故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1年10月7日起至该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双倍执行),被告袁某、郭某应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为民事法律关系。本
案中原告刘某起诉主张**公司、袁某、郭某与其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协议、现金收据等证据材料。借款协议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J心鉴定,得出如下结果: 2 011年8月6日,?借款协议》编号( 1186)上袁某、郭某签名笔迹不是本人
书写;?借款协议》上的**公司印文与两份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应**公司的调查取证申请,本院到北京
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调取了霍某、张某的询问笔录霍某称编号为7026541、7026542两张收据系袁某出具的。张某称两张收据是霍某让其出具的,但并未见到资金入账。在庭审过程中袁某否认向崔某出具过上述两张收据。综合以上判断本院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