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杨志峥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民事判决书

作者:杨志峥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8 浏览量: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1)东民初字第11191 
原告焦某,男,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天坛南里西区
委托代理人杨志峥,北京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二条53号。
原告焦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9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三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峥、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较为熟识。被告于2010419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承诺于2010515日前还清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 未归还该笔款项。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0万元。被告辩称,被告确实于2010419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但已经于2010625日返还原告现金18万元。由于当时原、被告关系比较要好,故没有及时让原告书写18万元的收条,亦未更换借据。现同意返还原告借款2万元。经审理查明, 201041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1张,内容为:今从焦颖处借现金人民币20元整,双方约 定于2010515日前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期返还原告借款。
 庭审中,对于被告主张于2010625日返还原告现18万元的答辩意见,原告予以否认。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
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原告依约要求被告返还2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借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主张已经返还原告18万元的答辩意见,因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又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此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焦某借款二
十万元。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王某负担(于本判
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
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范三雪
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玉慧
杨志峥律师

杨志峥律师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139-1100-6393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