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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福建)

来源:梁登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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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被告于09年在原告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11年双方签订抚养协议后分居,由于被告不守诺言,原告遂起诉离婚。经原告代理律师长期细致的做各方的工作,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负责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1,500.00元,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各承担50%。3、被告支付所欠抚养费10,000.00元。4、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小车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该车的价值补偿款50,000元。

关键词抚养协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代理律师点评】协议应该遵守。

原告委托代理人:梁登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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