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江苏)
来源:梁登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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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被告于14年在网上相识后随即同居生活,15年在原告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16年双方因彩礼支付问题发生打骂纠纷,被告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原告遂起诉离婚,并要求女儿由原告抚养。17年被告刚接到邮寄来的法院传票即前来委托律师去应对诉讼。经代理律师多方努力后,江苏省盐城市开发区人民作出法院判决如下: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400元生活费,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各半承担。3、原告补偿被告5000元等。
关键词: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代理律师点评】原告不可以任性,律师可以使任性的人受约束。
被告委托代理人:梁登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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