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请离婚终或支持一案
徐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办案札记
导读:
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当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给予双方缓冲期后,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都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
一、案情简介
2012年底:徐某某与杨某某通过网恋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在网络确定恋爱关系后,双方并没有在一起工作生活,而是分别在不同的地方工作生活;2014年7月:双方登记结婚,并于2015年1月份育有一子;(注意:女方是先孕后婚)婚后,双方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而是女方在家养胎带小孩、男方在外地工作。期间,男方没有承担家庭的开支,家庭开支基本由男方家长及女方家长资助(注:女方在家没有工作、收入)。2016年3月: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主要是双方风俗差异较大、男方缺乏担当精神等)开始分居。2016年8月:女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9月:男方要求女方原谅,并表示愿意对女方好。女方则以给予男方改正机会,给予男方六个月考验期为由撤回起诉,法院予以准许。撤诉后,男方没有任何改变。
二、当事人的诉求:
只要求尽快与男方解除婚姻关系;小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的承担都没要求。
三、案情初步分析
杨律师在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后,对案件进行了初步的分析:
1.法院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判断标准在于: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
2.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属于个人主观判断的范畴,要根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认定;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几种在法律上可以直接认定为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情形,具体体现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本次诉讼解除婚姻关系获得法院支持的概率是非常大的,主要考虑如下三点:
1)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3月起开始分居,至2018年7月(当事人准备起诉时)已年满两年,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
2)女方曾于2016年8月起诉离婚,给予了男方机会,但双方没有修复已经破裂夫妻感情,可见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
3)双方是通过网恋认识,且在相恋、结婚后均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不是非常深厚。
四、本案焦点
徐某某与杨某某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
五、律师工作的重点
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杨律师认为律师工作的一大重点在于:前往之前的经办法院调取上一次庭审记录(女方表示男方在上一次开庭时承认双方于2016年3月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以证明女方曾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及男方当庭承认双方于2016年3月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的事实。
具体工作:1)拟定法律文书、准备起诉的证据材料;2)前往浙江调取男方的户籍信息;3)去之前的经办法院调取之前的卷宗材料;4)去浙江交材料、立案、缴费等;5)与男方进行沟通,测探男方的态度。
六、案件结果
经过杨律师的努力,本案终于在2018年9月份有了结果,法院判决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当事人对该结果非常满意,多次向杨律师表达了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