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法定继承纠纷案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A
被告:B
委托代理人:韦海团,广西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DEF
案由:房屋法定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
五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告和被告系母子母女关系。---年,原告和被告的父亲结婚。---年,原告和被告父亲建造房屋。---年,被告父亲去世。原告认为上述房屋的一半产权份额发生继承,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继承。
承办过程:
在本案中,律师代理的是被告B,在接受委托后,认真询问案情、阅读材料、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本案的核心问题:本案涉及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否可以继承?律师针对该问题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本案争议房屋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性质,是供本集体内部家庭成员建房共同使用的土地,属于多人享有使用权。
2、该房屋不是原告的夫妻共有财产,而是家庭共有财产。
3、其他被告在本村都具有自己的宅基地,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
4、假设法院认定该房屋可以依照继承法进行继承分割,那么在---年-月-日被告父亲去世后争议房屋的遗产份额已经依法分割,原告现在起诉要求再次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5、原告在---年已经就该房屋的继承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搬离房屋。现又起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
审判结果:
1、成功代理被告;
2、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