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成功辩护判处缓刑
来源:冯绍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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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某、祝某某在中山市某路48号其共同经营的士多店内开设赌场,多次接受“六合彩”投注并从中渔利。截止2014年6月,张某某、祝某某共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191期,投注金额约人民币30万元,获利人民币1万多元。2014年6月2日晚上,公安人员在上述士多店内分别将张某某、祝某某抓获。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两人构成开设赌场罪并且属于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承办经过:
本律师接受张某某家属委托,担任张某某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张某某,并且仔细查阅了本案案卷,出庭为张某某辩护,向法院提出根据本案案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某虽然构成开设赌场罪并且涉案金额达30万元,但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下以下量刑,结合张某某其他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判处缓刑。法院采纳本律师辩护意见,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律师建议:
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应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律师可到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及法律帮助,出庭为其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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