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转包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来源:董海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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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工伤认定的行政确认纠纷
案号:(2018)冀0802行初93号
管辖法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诉讼类型:行政诉讼
基本案情介绍:围场某建筑安装公司将承建的工程发包给自然人李某,李某又将该工程木工部分交给潘某,潘某又转交给了杨某,杨某招用马某到该工程处从事木工工作,马某工作中受伤,以围场公司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围场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马某虽然是杨某招用,但杨某以及潘某、李某均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只能由违法转包的源头围场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遇到此种情况的劳动者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争取在法律框架内获得最大赔偿,以降低自身损失,缓解家庭困难;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亦要慎重对外发包、转包,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时叫苦不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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