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萍律师

王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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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赔偿

来源:王志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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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连接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纽带,是劳动关系的有利保障,终止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突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赔偿。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此起纠纷,判令元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4226.6元。
  2012年11月1日,熊某与某科技连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
  2013年5月13日,科技连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变更为某元创公司北部新区分公司。熊某实际在元创公司北部新区分公司上班,并领取工资。
  2013年10月31日,元创公司向熊某送达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熊某工作至2013年10月31日,元创公司未向熊某发放10月份工资。
  熊某认为,元创公司以熊某未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为由,拒不发放工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元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4226.6元。
  元创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劳动关系系依法解除,故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裁减人员的,裁减的人员数量为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本案中,用人单位虽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故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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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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