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与某大型国有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胡剑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4
人浏览
案情简介,郭某某因在单位打架被某大型国有公司开除。我接受被告郭某某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从以下几方面寻找证据,发表代理意见。
-
郭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原告所称的“打架斗殴”。
1、“打架”不等于“打架斗殴”。
2、被告与许某某发生肢体冲突事出有因。
3、在被告与许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的这段时间,被告在绝大多数时间处于被动挨打的状态。
-
被告并没有达到《劳动法》三十九条第二款所述的“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1、原告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存在瑕疵。
2、原告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3、原告在做笔录时有“钓鱼”之嫌。
4、事发时不是劳动时间,即使存在所谓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也不属其管辖。
5、工会处理决定有事后补充之嫌。
-
被告的一贯表现和现状
最终郭某某案胜诉,郭某某回到单位工作。
以上内容由胡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胡剑律师咨询。
胡剑律师
帮助过 213 万人好评:0
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财富A座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