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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及抚养费纠纷成功案例

作者:李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6 浏览量: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琼0106民初6468号


原告:张◑,男,1985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女,1991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ddd。 

原告张◑与被告dd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经原告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娇、被告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定:到婚生女儿XX年龄尚小,且长期以来都是跟随原告生活,对原告的依赖性比较大,同时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女儿,故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被告现在每月的收入在3万元左右,被告同意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3000元,本院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准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认为3500元更有利于孩子的抚养。   

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克莱斯勒300c小轿车一台归原告所有,原告按现值28万元补偿被告14万元。双方共同债务20万元,由双方各自负担一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DD离婚;   

二、婚生女儿SS由原告XX抚养,原告dd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蔡红胜
人民陪审员:李芳
人民陪审员:黄循洪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林芳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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