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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成功离婚并获经济帮助金)

作者:旷良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7 浏览量: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湘0525民初135X号
    原告:杨某某,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水东乡某某村某某组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X,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水东乡某某村某某组3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17年8月2 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登记结婚,于同年11月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杨某敏。共同生活期间时常吵闹,王某某曾于2016年1 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杨某某离婚。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由被告支付相应抚养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
    二、小孩杨某敏随原告杨某某生活,原告杨某某不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担小孩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杨某某自愿给予被告王某某经济帮助1 0 800元(已付清);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杨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兴健
二0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宝凤


     [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按]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担任被告王某某的一审代理人。被告父亲在其幼小的时候就已过世,被告和其哥哥由其母亲一手带大,家庭条件很不好,婚后被告患有心脏病,今后如果要再生育存在很大的生命危险,非常的可怜。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考虑到被告这样一种实际情况,遂没有向被告收取一分钱律师费(本可收取律师费)。后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双方自愿解除关系,并由原告向被告支付10800元的经济帮助金,婚生小孩的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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