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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成功达到田某某离婚及其他诉讼目的)

作者:旷良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07 浏览量: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7)湘0525民初210X号
    原告:肖某功,男,198X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江口镇某某村某某某组,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田某慧,女,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月溪乡某某村某某组,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功与被告田某慧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肖某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肖某功与被告田某慧离婚,双方共同生育的小孩肖某洁归原告肖某功抚养,被告田某慧每月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6月共同生育小孩肖某洁,2014年1月16日双方登记结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肖某功与被告田某慧自愿离婚。   
    二、双方共同生育的小孩肖某洁归原告自立功一人抚养,被告田某慧不承担小孩抚养费。
    三、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分割问题。
    本案案件受理费3 00元,由原告自立功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子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X   X

二0一八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X X  X

书记员    X  X  X


【洞口县婚姻家庭律师旷良勇按】原告肖某功诉被告田某慧离婚纠纷一案,洞口县婚姻家庭律师旷良勇系被告田某某的一审代理人,本案最终调解结案,各方面都比较顺利。由于被告田某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调解协议都是邮寄给被告签字的,出于稳妥起见,洞口县婚姻家庭律师旷良勇特意在微信跟被告田某某确认是否是其本人签字,其明确答复是其本人签字,且洞口县婚姻家庭律师旷良勇还要求被告田某某拿着签字的调解协议拍了照片,以确保是其本人签字,该材料均已提交法院。本案法官办案非常敬业,且比较稳重,值得我们学习,也非常感谢法官及其他人员的配合及帮助。

旷良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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