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

姚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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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案例:股东解散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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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案例


甲与乙公司在2010年时合资成立了某公司,甲向此公司出资450万元,占注册资本45%。而乙公司至今未向此公司投入其占注册资本55%的550万元。某公司成立至今一次也没有召开过股东会,而且甲投资的450万元也已经全部亏损,公司本身也已经半年没有营业。请问,甲能请求人民法院解散某公司吗?


律师分析
  本案中甲的申请解散公司诉讼在公司法理论中通常称为公司司法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公司已经超过两年没有召开股东会,而且经营已经出现严重困难,符合公司解散纠纷诉讼的主体资格、事实、理由,甲作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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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姚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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