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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

不能以房屋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拒付居间服务费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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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2月,卢某某经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就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某号楼4层511室房产事宜,与出售人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北京市存量 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房屋买卖文件,同时,还签订《居间成交确认书》,确认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成功,卢某某应支付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报酬40000元。后,卢某某因个人原因未实际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以此为由拒绝向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报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遂委托首席张涛律师起诉,要求卢某某支付居间服务费40000元并赔偿逾期违约金11600元。

【一审判决】

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一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卢某某与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居间成交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经向卢某某履行了协助并撮合卢某某与出售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居间服务义务,卢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报酬,已经构成违约;房屋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不能构成卢某某拒绝支付居间服务报酬的正当理由,同时卢某某虽主张居间合同显失公平且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能提供确实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抗辩主张不予采信。最终,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采纳了张涛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卢某某向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40000元并赔偿逾期违约金1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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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涛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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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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