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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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获赔偿

来源:李晓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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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申请人于2009年7月2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职位是工人,至2013年9月13日申请人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申请人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和企业员工手册6.3条第15项的规定,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认为其在职期间一直努力工作,没有任何严重违纪现象,而被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企业裁减人员的规定和企业员工手册6.3条第15项十二(12)个月内累计收到两次书面警告的规定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于是要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2326.03元;

我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通过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的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此条是对经济裁员的规定,被申请人并非裁员,所以对申请人不适用, 
二、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申请人无法按时完成订单产品,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分配,罢工,并两次向申请人发出违纪处理通知,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件,收件人不是申请人,发件人和收件人无法确认身份,我们不认识。邮件没有申请人签字,不能证明这就是申请人每天生产量的数额。另外,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每天工作量为15左右,纯属捏造事实,每个员工的能力以及员工每天的身体状况不同,对订单产量单位不可能有统一的规定。被申请人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有关于员工每天生产量的规定。还应提供如不完成生产量视为违纪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均不能提供以上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无法按时完成订单产品,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分配,罢工,并且严重违纪,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2)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没有时间显示,且照片的内容等完全不能证明申请人罢工,申请人是老员工,在单位一直认真工作,均是正常上班,没有过旷工和罢工现象。
(3)被申请人提供的违纪处理通知,上面只有总经理签字,签字确认处的其他人员均未签字,尤其是申请人本人没有签字。证明违纪处理通知,申请人并不知情,是被申请人的单方行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入职后只见过员工手册,员工手册里没有员工必须按时完成订单产量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没有违纪事实,被申请人不能随便发两份违纪处理通知就证明申请人违纪。
(4)被申请人提供的顺丰速递的回单以及查询单回单只能证明邮寄行为,不能证明申请人已经收到邮件,更不能证明邮寄的东西是违纪处理通知。另外从查询单上可以看出申请人只收到了一份违纪通知。第二份没有收到。
(5)被申请人处的员工手册,虽然有规定立即解雇的情形包括十二(12)个月内累计收到两次书面警告。但是不能公司一年内只要发出两次书面警告就能解雇员工。被申请人必须提供员工两次违纪的事实证据。
2、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据完全能够证明申请人没有不服从工作分配、罢工等严重违纪现象。证人系被申请人处的在职员工,对公司的规定以及同事的情况都比较清楚,因此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请仲裁员予以采纳。
最终,仲裁庭全部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

以上观点,请仲裁庭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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