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美律师

李晓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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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案

来源:李晓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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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申请人于2002年2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职位为喷漆工,2012年12月26日申请人因病住院,后于2013年3月26日出院,2013年4月申请人去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西分中心查询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发现被申请人已于2013年2月停止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在申请人档案里发现被申请人模仿申请人的笔记,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了申请人的名字。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某社会保障局提起仲裁。
  诉讼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1月、2月、3月住院期间的工资4800元及医院建议休息期间工资16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2年1月至2008年1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4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2月至2013年2月违法解除劳工合同赔偿金20000元。
  律所受申请人委托并指派我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代理意见如下: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院期间模仿申请人笔记伪造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属于单方违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仲裁委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议,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已送达申请人,且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住院治疗,故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事实依据。
  最终仲裁结果: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支持申请人的第二项赔偿金14400元及第三项赔偿金20000元,共计34400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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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晓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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