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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第二次起诉离婚成功判离案

作者:欧阳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3 浏览量:0


郑某某诉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案号:(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054

案件性质:离婚纠纷

代理阶段:一审(第二次起诉离婚)

人:郑某某

委托时间:20130514

代理律师:欧阳春律师

结案时间:20130725

工作记录: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主要开展了如下工作:

1、写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2、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材料清单;

3、与委托人联系,让委托人签名、去法院立案;

42013.05.16立案、当日缴纳诉讼费150元;

5、立案七日后查询得知分案法官为:龙倩虹,法官助理:王晨,电话81498250,后续联系法官助理,催促案件的进程,以便早日安排开庭;

62013.05.24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带上授权,去中国移动大厅调取郑某某手机通话记录;

72013.07.08下午1530分沙井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

8、开庭后继续联系法官助理,催促判决;

92013.07.25收到法院判决,一审工作基本结束。

案情简述:

原(郑某某)、被告(麦某某)于2003年在网上相识,于2009年在深圳市A区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性格不和,意见和分歧越来越大,于2010年开始分居,原告一直居住在A区,被告居住在B区某街道。此后,双方根本没有任何联系,也无夫妻生活,夫妻感情早已名存实亡。且双方经济上完全分开独立,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小孩。

为了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在原告多次提出协议离婚未果的情况下,201271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离婚。20121010,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之后,双方也无任何接触,且继续处于各自生活的分居状态,分居时间已达3年多。

综上,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目前亦无任何和好可能,且分居长达三年之久已经显示双方根本无任何婚姻可持续的基础,也表明了双方婚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若继续名义上的婚姻关系实际上是对双方更大的伤害,也是不道德、不负责任的行为。基于上述原因,为使原被告双方都能正常生活,安心工作,同时也为了减少对双方的伤害,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案件分析:

本案难点之处在于:1、原告郑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分居满两年等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2、被告庭审时提出原告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被告提出曾借朋友叁拾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律师代理后,收集了前期原被告吵架分居的短信记录,提供了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原告的手机通讯清单及其它相关证据,经过法庭的质证、询问,充分体现、还原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真相、事实。

对于被告提出的房产,我们认为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购买该房产时是其母亲出资购买,且购买日期是在婚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有出资证明及购房协议等佐证)

对于被告提出的被告向林丽梅借款30万一事,经过法庭调查我们认为这笔款是虚假的,是不存在的。本律师详细询问了证人(出借人)出借款项前后的具体情况,得知该笔借款有第三人,本律师申请了法庭当面电话核实,但是证人不愿意提供电话号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故我们认为对方取钱出借现金一事是谎言、是不成立的。(在本案增补代理词中有详细分析、陈述)

案件结果:判决离婚,支持了原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被告麦某某关于房产分割及三十万共同债务承担的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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