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艺律师

刘安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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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公司企业,婚姻家庭,继承,刑事案件,知识产权,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刘安艺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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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4928日,董*(甲方)与张*(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南口***村南,工程内容为小平顶房屋的基础、墙体砌筑、抹灰、彩钢屋面,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本合同工程期限从20141011日开始至20141210日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期限,进行合理安排施工,充分考虑雷雨大风和其它客观因素对工期的产生的影响,确保工程如期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工期要求进行施工,如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拖延的,乙方每延迟一天,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金额3‰的违约金;乙方负责施工人员的招用、管理、报酬、伙食、住宿;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安排专人定时定点检查施工机械和施工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保证工人操作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章进行,严禁违规操作;雷雨大风天气严禁施工,由于乙方违规操作而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该合同还约定了其它条款。

乙方*联系到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王**选用包括*磊抢在内的几名工人对上述工程进行了施工。施工期间,20141112日,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适值大风天气,*磊抢在屋顶安装彩钢板时被大风刮下。当日,*磊抢被送至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跟骨骨折(左)、胫腓骨骨折(右、Pilon骨折),*磊抢共在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19天,住院期间自20141112日至2014121日。201565日,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磊抢所受损伤构成X级伤残,营养期为120日,护理期为90日,误工期为210日。*建斌(1960127日出生)、徐**(1961314日出生)系*磊抢的父母,两人共育有包括*磊抢在内三名子女。王X12008126日出生)和王X2201029日出生)系磊抢的子女。

*磊抢(人名)的经济损失,经本院核实确认为:医疗费146075.52元(含救护车出诊费,凭票据)、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50元/天;住院19天)、营养费3600元(酌定30元/天,营养期120天)、护理费8910元(护理期90天,其中护工护理19天,3230元,凭票据;家属护理71天,酌定80元/天)、交通费440元(救护车收费,凭票据)、误工费18900元(酌定90元/天;误工期210天)、鉴定费4400元(凭票据)、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残疾赔偿金386699.6元(含徐、王X1、王X2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23239.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50元(轮椅,凭票据),共计580525.12元(未进行责任比例划分)。

【双方观点】

原告*磊抢诉称:201410初被告张*找到原告的哥哥王**说有一个盖彩钢房的活,要原告的哥哥王**帮着找几个干活的人,位置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南农家大院,被告谷**(人名)是该院的业主。20141020日左右,原告和4个从水屯市场附近找到的几个泥瓦工一起到被告的农家院里开始干活。被告张*要求抓紧施工,尽快将该院落东北角的三间彩钢小房在天冷之前盖起来,20141112日南口的风很大,原告在彩钢房上施工,被告谷**在施工现场监工。到中午11点半左右,不料彩钢棚顶被大风从房顶刮掉了,原告从近三米高的彩钢房上掉下来,两只脚的脚腕子都骨折了,被告谷**叫了救护车,将原告送到北京积水潭医院进行治疗。原告共住院19天,出院的诊断证明为:1、胫腓骨骨折(右、Pilon骨折术后);2、跟骨骨折(左),建议;1、全休壹月;2、患肢免负重,注意关节功能训练;3、术后二周门诊拆线;4、出院一个月后复查。原告住院花费巨额医药费,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此,原告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46075.54元、护理费15300元、辅助器具费(轮椅和拐杖)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440元、误工费50400元、伤残赔偿金2634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鉴定费4400元、被扶养人王建斌生活费56018元、被扶养人徐二爱生活费56018元、被扶养人王X1生活费50416.2元、被扶养人王X2生活费58818.9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谷**辩称:本案与我无关,张*和我认识,而且张*欠我钱,别人要建房子,我给张*介绍了这份活,如果赚了钱他就有钱还我了,但这也与本案无关。

被告张*辩称:我们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因为我们只是为被告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介绍活,我们不应该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提的要求按居民计算赔偿金,我们也不同意,应该按照农民计算。我方只是被告谷**说让我们找人,我们介绍了被告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审理结果】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如未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磊抢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大风中在屋顶安装彩钢板,导致己方被大风挂下受伤,原告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原告应自行承担一定的损失。结合本案具体情形,本院酌情确定由原告自行承担50%的损失。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谷**承担赔偿责任一节,被告谷**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谷**对于原告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被告张*、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一节,根据被告张俊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张*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方对于涉案工程的施工有管理的义务;被告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虽抗辩其仅为张*介绍工人,系无偿帮助张*,但通过其法定代表人王**向张*发送施工现场照片的行为分析,被告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于涉案工程的施工有管理行为,其法定代表人*磊辉选用并管理工人,此外考虑到被告张*与被告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往长期存在建筑工程方面的合作关系,本院认定二被告对于涉案工程共同实施管理,故二被告对于原告50%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张*、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于其抗辩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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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安艺
  • 执业律所: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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