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张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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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原告党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案

来源:张尽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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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被告双方于1991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1992年6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1993年5月共同育有一女周。由于婚前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彼此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多次殴打原告,经公安机关出警调解都无济于事。被告的行径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告身心都受到了极大的摧残,以至于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确已无法弥补。故原告委托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张尽安律师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通过原告的陈述,我发现该离婚案件关键是及时调查取证。

针对被告多次殴打原告的事实,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向当地派出所调查取证,收集到当地派出所关于被告殴打原告事件的出警记录数份。

针对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数额,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本律师和承办法官多次调查,收集到被告在某证券公司的股票财产数额,为该案件的调解工作奠定了基础。

被告看到本律师收集到充足的证据,主动提出愿意与原告调解。

【案情结果】

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承诺被告名下一切债务由被告自行负责解决,与原告和周某无任何关系。如果被告再有任何家暴行为,被告愿意自动解除原告与其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条件放弃一切财产(包括房产、存款、股票等)所有权;同时支付给原告伤害补偿金拾万元;于24小时内无条件搬离居住房屋;自此后被告的生活起居、疾病残疾都与原告和周某无任何关系,原告与周某无需对被告尽照顾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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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尽安
  • 执业律所: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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