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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刘某某、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张尽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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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刘某某、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豫0105民初号

裁判日期:201883

案由:民事>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张尽安,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中建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于201888日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某、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某于20188月份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刘某某、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王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焦玉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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