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注意义务承租人也可能赔偿
来源:刘银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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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郑某途径某小区D座楼下时被802号住宅落下的玻璃割伤右手部,导致动脉破裂。经某医院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2万余元。802号住宅产权人是李某,承租给外乡务工人员兰某使用。后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以李某和兰某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李某主张,其已经将房屋租赁给兰某使用,自己无法管控,造成损害应当由兰某承担。被告兰某主张,房屋是李某所有,造成他人是损害应当有李某赔偿。双方争执不下。
案情分析:
本案中,原告受伤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赔偿是无可争议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侵权人是李某还是兰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房屋所有人无疑是李某、管理人到底能否认定位兰某呢?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侵权人,而确定侵权人不能离开案件事实。本案中,造成原告受伤的原因是建筑物玻璃脱落,房屋的所有人应当对出租物负有保证质量的责任,玻璃脱落显然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对他人的损害无法免除责任。而兰某承租房屋,直接使用和管理,对玻璃的脱落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即没有发现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并通知所有人李某予以排除,也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二被告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原告受伤,均存在过错,现李某、兰某均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余元。原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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