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
来源:温鹏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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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原告柳某陈述其在市区搭乘其朋友张某的摩托车时被对方李姓司机驾驶的货车撞到导致脚骨折,后经交警部门的认定,认定柳某对本次事故无责任,张某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货车司机李某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此后,柳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有余,出院后,经宜昌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两个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柳某多次找张某和李某商量赔偿事宜,李某在支付了一万元的住院医疗费之后,再也不愿意支付余下的赔偿款。后经三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张某、李某及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经本律师计算,张某、李某和保险公司还应赔偿柳某5.9万余元(不含医疗费部分)。
后本案经立案、开庭审理,三方对事实部分没有任何异议,只是对最终的赔偿款达不成一致的协议,但对方也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经过庭后长达三个小时的谈判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柳某赔偿款5.5万元,原告也同意了此方案。
温律师温馨提示:近年来,交通事故案件越发越多,由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事故发生后,争取先调解,后起诉的基本原则。调解不成的,再起诉,可以为当事人节省财力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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