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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雇员受伤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来源:马文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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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劳务工程等工作中,层层转包的现象十分普遍,致使其中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雇员一旦在工作中受伤,确定赔偿责任人就显得十分重要,到底应该怎么维权,谁应该承担责任呢?
  案例一:
  XX公司承接了一处古建筑改造工程,XX劳务公司又从XX公司分包了该工程的劳务部分,孙XX是XX劳务公司在工地的负责人。孙XX雇佣了张XX等工人参与施工。张XX在施工过程中,因固定平板架子的弯扣突然滑脱而摔至地面,导致多处骨折,住院一个月。事后,孙XX代表公司与张XX签订了赔偿协议,双方协商由XX劳务公司赔偿30万元,但协议签订后,XX公司并未全部赔偿。后张XX将XX公司、X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XX公司有劳务资格,可以独立用工,故张XX要求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XX公司与张XX构成雇佣关系,张XX在雇佣活动中受伤,XX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从XX公司提交的张XX书写的收条看,XX公司与张XX已经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且XX公司已经实际支付28万元,故最终法院判决XX公司赔偿张XX2万元。
  【法官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XX公司雇佣了张XX从事雇佣工作,两者雇佣关系成立,张XX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应当由雇主XX公司承担责任。另外,该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上述案例中,XX公司具有相应的劳务资质,故张XX要求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案例二:
  张XX雇佣了一些工人从事装卸工作,后其以通达公司的名义承包了XX公司的所有装卸业务,一天其雇员王XX在装卸坚果时,因打包带断裂,致身体失去平衡,从车上甩落,造成椎骨多处骨折。王XX将XX公司和张XX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8万元。诉讼中,XX公司辩称,公司并未直接雇佣王XX,而是将所有的劳务业务外包给了张XX负责的通达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XX公司与通达公司签订有搬运劳务外包合同,合同约定由通达公司负责XX公司所有的搬运业务,不定时调配工人,通达公司的负责人为张XX,但经查询,通达公司并无工商注册,系由张XX编造,实际的组织劳务者是张XX,张XX并无劳务派遣资质。现张XX雇佣王XX,双方形成雇佣关系,王XX在劳务过程中受伤,雇主张XX应当承担责任;由于XX公司在外包劳务时,未能审查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的资质,故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XX、XX公司连带赔偿王XX17万元。
  【法官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事生产活动并非人人可以为之,有些需要一定的资格要求,达到一定的标准,不具有资格而从事相关活动时,应受到一定的处罚;因此对发包人将相关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出现了工伤事故的时候,依法要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XX公司将自己的劳务工作承包给了通达公司,但通达公司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很明显XX公司对于承包人资格的审查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摘自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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