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涛律师

周光涛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十堰

擅长:损害赔偿,公司企业,知识产权

133-2985-2980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00)
留言咨询

病假工资与最低工资

来源:周光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8
人浏览


病假工资与最低工资
 

  

    【案例背景】陈某是某公司的职工,2004年9月,因患妇科疾病住院治疗2个月,住院期间,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每月发给陈某病假工资550元,由其丈夫代领。陈某出院后认为厂里发给自己的病假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6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厂方每月补发100元工资,但遭拒绝。为此,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企业按当地最低标准支付工资。

    【处理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对陈某做工作,说明企业支付的工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但陈某不接受,后裁决对陈某的申诉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如何理解最低工资标准。前面几个案例已经提到,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由此可见,最低工资是针对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义务而设定的保护条款,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必须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反之,则不受最低工资法律规定的保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明确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本案中,职工陈某患病住院治疗2个月,显然不能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因此,企业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是可以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以上内容由周光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周光涛律师咨询。
周光涛律师
周光涛律师
帮助过 1762 万人好评:1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北省十堰市柳林路1号武当广场3单元1207室
133-2985-2980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光涛
  • 执业律所: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703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十堰
  • 咨询电话:133-2985-2980
  • 地  址:
    湖北省十堰市柳林路1号武当广场3单元12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