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的探视权如何保障
来源:王军营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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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何某与吴某原系夫妻,3年前二人协商一致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其中约定当时年仅一周岁七个月大的女儿由女方吴某抚养,何某每周五可以接走女儿并于周日送回吴某处。协议履行了两年多一直相安无事,然而数月前,吴某的态度发生了变化,不再让何某接触到孩子,更不用说带走了。何某的探视权如何实现呢?
律师评析及代理过程
首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虽然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是否意味着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呢?不能。要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还需经过诉讼程序,即法院的裁判。该协议是裁判结果的重要依据。
再次,对于何某,如果在诉请探视权并获得支持后,吴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罪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同时,何某可以主张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本律师接受何某的委托后,以离婚协议为关键依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后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前述观点,何某的探视权得到了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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