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刘敏律师

李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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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及其子诉本村村委会及第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的案例分析

来源:李刘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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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及其子诉本村村委会及第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的案例分析

事实经过:李某某已经于2002年与别人结婚。2010年本村的耕地被征收,李某某在本村也有自己的耕地,并且在本村与其他的村民一样办理有医疗,还有买有保险。但是本村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却据不给李某某及其子分配征地补偿款。李某某在征地补偿款分配之前已经与其丈夫离婚。此案经过一审审理已经胜诉,但是对方不服向中院提起了上诉。中院开庭之前,李某某又给本律师打电话说对方又上诉了,让我给他继续二审代理,就把对方的上诉状通过电子版给我传过来了一份,我就在开庭前写了一份答辩状如下:

村民委员会及本村第村民小组上诉李某某及其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答辩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被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的上诉,现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被上诉人丈夫属于居民户籍,户籍转移不走。被上诉已于与前夫离婚。是上诉人对本案的事实情况了解不清,导致其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关于对嫁农女情况的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是错误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并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规章。即使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应当依据第十四条 :离婚、丧偶的女性成员及其所生子女仍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的或者虽未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其未享受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其要求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收益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十二条: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户籍仍在原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要求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

2、法律规定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假离婚,法律也没有规定离婚后的双方就不能成为生意上的合作伙伴。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于前夫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上诉人的说法只是凭着自己的主观在推测、猜想,是没有任何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上诉人在一审中口头陈诉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是无效的,请求贵院依法不予认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切实贯彻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通知》明确指出:第一、不得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乡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不得以测婚测嫁等理由,对未婚女性不分土地或少分土地;不得以出嫁妇女特别是离婚丧偶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承包的土地被强行收回,其他与土地承包相关的经济利益也受到损害。第二、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不受侵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也对被上诉人的情况给出了指导意见。

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是不合法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是有村民会议决议的,而不是村民代表会议。即使村民代表会议能够决议,决议的程序也不合法,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综上所述,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的条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村规民约是明显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相违背的,依法无效。

三、被上诉人儿子的户籍是经过上诉人的接受才登记在上诉人所在村组的,被上诉人儿子从户籍登记在自己村组之日起就已经认定上诉人在上诉人村组的村民资格。并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规定子女的户籍一定要随其父亲落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的规定,被上诉人儿子作为一个合法的公民,户籍登记在上诉人村组是其应当享有的权利。所以,上诉人在自己已经承认被上诉人儿子村民资格的同时,又以被上诉人儿子的户籍应当随父亲落户的不合法的理由不给被上诉人儿子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是没有任何事实、法律依据的。

四、被上诉人及其子的户籍一直登记在上诉人所在的村组,一直在上诉人坐在村组生产生活,并且一直与上诉人所在村组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其依法具有村民资格。上诉人在一审中也已经认定被上诉人具有上诉人村组村民资格,这在一审的庭审笔录的最后一页中都有记录。既然被上诉人依法具有上诉人村民资格,就应当享有同等村民待遇,依法应当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权利。

开庭后,我就在对方宣读完上诉状后,把上诉答辩观点一一向法庭陈述,又发表了自己的代理意见。法庭辩论时的两轮相互辩论中,本律师又逐一强调了代理要点。最后是当事人陈述,我方当事人在本律师的代理观点下,坚持自己的答辩观点,要求贵院驳回对方的上诉请求。贵院最后判决的结果就是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且诉讼费用是由对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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