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刘敏律师

李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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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综合,刑事案件

购买庄基地案件案例分析

来源:李刘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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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基地买卖案件案例分析

案件简述:2012年,李某某经人介绍,在韩某某村找到一位该村干部赵某某在该村购买一片庄基地。双方协议为:李某某出资三万元,介绍人韩某某、村干部赵某某与该村村委会各一万元。后李某某出资了三万元,但直接把钱交给了村干部赵某某。据开庭后得知,后该村也给李某某划了庄基地,但是由于该装基地在本村将来拆迁时,李某某及家人不享受一切村民待遇,故李某某委托本律师把村干部赵某某告到了法院。

首先,咱们先来分析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庄基地属于村集体所共有,是不允许私自买卖的,故上述行为明显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是无效的。本律师当时在当事人所交代的事实经过是否属实的情况下,就果断的把该案件结下了,依据的就是我的当事人与村干部赵某某之间的行为是违法无效的。

二、其中涉嫌非法倒卖、转让土地罪。根据刑法规定,倒卖转让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或倒卖转让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或倒卖转让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就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当时,本律师也不知道庄基地的面积大小,问当事人他也不知道,但是,这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三、关于购买转基地的钱是否是赃款的问题?

赃款指的是犯罪所使用的钱款,而本案中,法官给我方当事人说,本案中的三万元属于赃款。包括我方当事人在内,现在,在广大的农村,由于法律知识普及还很落后,他们根本就不知道包括庄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不能买卖,他们只知道自己是在拿钱买东西,天经地义。即使是知道也够不上犯罪,怎么能说本案中的三万元是赃款呢?本案只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而已,既然行为无效,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把属于李某某的三万元返还给李某某就行了。最后,法官也是按照这样判决的

综上,最后三万元返还了两万元,因我方当事人把村委会给其开同意其把户口迁入 的证明给弄丢了,后来死活协商不成,村委会就拿此证明行驶抗辩权,就不返还那一万元,我方当事人就再没有协商,那一万元也没有要,本案就这样结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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