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红杏出墙 丈夫砍伤妻子情人
来源:孙伯密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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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被告人苏某知道其妻子与被害人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感到气愤。2011年4月8日晚约19时许,被告人苏某发现唐某在xx县某镇某村三角街钟某的代销店出现后,为了教训被害人唐某,遂回家拿了一把砍刀来到代销店门前,持刀砍向毫无防备的唐某,砍伤了唐某的头部、右手前臂、左手掌背等部位,致使唐某头额顶部受伤的创口达10.2cm,左手掌背食指根部受伤,右桡骨骨折,右拇短伸肌腱离断伤,右桡侧腕长、短伸肌健离断伤。经鉴定,被害人唐某的损伤为轻伤。2012年6月12日,被告人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其持刀砍伤唐某的事实。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苏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并鉴于被告人苏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元,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审判结果:
2012年12月25日,xx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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