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爱军律师

姜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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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供苗合同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小树苗“绊倒”林业局长

来源:姜爱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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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县林业局长,却将黑手伸向造林工程,借造林工程大肆贪污受贿,最终落入法网。日前,记者从云南省检察院获悉,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原林业局局长刘德富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被江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6年。

  千方百计借造林工程敛财

  刘**出生于1961年,云南省江川县林业局原局长。案发前,刘**还担任着江川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建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主任、江川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他在那个小县城里多年来拥有的荣耀光环,因其涉罪案发而骤然黯淡。
  据公诉方指控,1998年,玉溪市决定搞“三潮一海”造林工程,并由玉溪市林业局林产品开发公司具体负责实施,该公司和玉溪市红塔区瓦窑村造林队的桂某同被告人刘**联系后,得到了江川“两湖一库”径流区的部分山林生态建设工程。
  工程不是白给的,桂某在工程期间先后趁刘**出国考察之前及春节过年,主动奉上人民币共计5万元以及一枚价值人民币2208.58元的黄金戒指、一块价值人民币1050元的手表。
  2000年春节过后,刘**以单位上经费不够为借口,又向桂某索要人民币l0万元,以至于桂某觉得刘**欲壑难填,只给了他8万元。
  1998年,会泽县人谭某多次找刘**要求做造林工程,并给其送去5000元人民币,随后顺利获得九溪六十亩村的造林整地工程和造林工程;2000年1月,刘**又以单位名义向谭某索要2万元人民币交其使用。
  1998年,江川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江川县境内澄川二级路(明星鱼洞)做绿化工程,并将该工程交由江川县林业局负责。刘**在召开班子会议研究时,提出将工程交由林业局下属差额拨款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和林科站做。工程完工后,林科站站长张某为感谢刘**,送来了1万元人民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站长方某则打电话将刘**叫到办公室,用信封装了5000元人民币送给他。刘**认为这两笔款是自己应得的奖金,心安理得地收下。
  这位贪心的林业局长上万元要拿,几百元也照样要拿。
  江川县林业局定点接待饭店老板为感谢刘**的关照,在2009年、2010年春节前分别送给了刘**800元、600元人民币,刘**照收不误。
  刘**为了广捞钱财,于2003年2月以儿子名义承包了一片荒山,并亲自安排将其纳入了珠江防护林工程。随后,刘**让在工程上受自己照顾的范某帮忙植树,并谈好每亩60元的工时费。2004年1月,林业局将刘**承包的475亩的造林费44650元、范某所做其他工程的工程款一起付给范某,刘**与范某一起去银行取钱,拿到钱后,范某将44650元全部送给刘**。
  后来,范某拿到了工时费28500元,留下了8500元。将余下的2万元送给了刘**,刘**欣然接受。
  虚构事实套取国家专项资金
  2006年,被告人刘**安排森林经济民警大队江川分队以封山育林管护经费的名义向玉溪市林业局请示,并得到专项资金5万元人民币。刘**想方设法,绕了许多弯路,将其中3万元占为己有。
  2005年至2008年期间,刘**为了处理该局的日常开支和接待费、车辆修理费用,就召开会议,提出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植被恢复费来处理上述开支,并得到了单位其他领导的同意。在刘**的安排下,该单位人员采取找上述饭店、汽车修理厂、香烟销售商的老板来与江川县林业局签订虚假的供苗合同和虚假的苗木验收意见,并叫这些老板以购买苗款的名义到税务局虚开发票等手段,多次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植被恢复费共计998198元人民币,用于上述支出。
  一审三罪并处有期徒刑
  2010年7月,刘**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被批捕,并在当年9月提起公诉。
  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1998年至2008年任江川县林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大肆进行受贿、贪污,并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刘**主动交待自己的受贿和贪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刘**退缴了全部赃款,依法有从轻减轻情节,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刘**在庭审中辩称,他收受张某和方某送给的现金不属于受贿所得,是奖金;范某送其的2万元钱,系其家承包的荒山纳入珠江防护林工程所得到的补助款,作为范某为其家栽树所得的工钱已经付给了范某,因此不属受贿;自己承包的荒山纳入珠江防护林工程是符合国家政策的,获得的补助款44650元,不属贪污;自己套用植被恢复费是由于上级给的资金少,而且都用于单位支出,未给本单位造成损失,不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刘**身为江川县林业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索取和收受财物合计人民币194658.58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74650元人民币,已构成贪污罪;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决定虚构事实套取植被恢复费这一专项资金,用于单位日常开支、接待费用和车辆修理费用,致使国家专项资金998198元人民币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还认为,刘**主动供述了检察机关未掌握其贪污和受贿的犯罪事实,依法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刘**的亲属退缴了刘**受贿和贪污所得的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庭判决被告人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总合刑期1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律师点评:
  很难说清江川县林业局的日常开支以及接待费、车辆修理费到了无法正常运转的地步,但刘**涉案的情形披露出这样的事实———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来处理上述开支。
  值得注意的是,如此决定并非“一把手”刘**的个人专断,而是经过“阳光”操作,“在得到单位其他领导的同意”后执行的。于是,便有了该单位人员找饭店老板、汽车修理厂老板、香烟销售商老板与县林业局签订虚假的供苗合同及虚假的苗木验收意见,指使老板们以购买苗款的名义到税务局虚开发票,这一切操作可谓来自局领导的“共识”。
  人们要问:达成共识的“其他领导”,一点也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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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姜爱军
  • 执业律所: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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