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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故意杀人案

来源:前锋惠民组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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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故意杀人案

作者:前锋惠民组 时间:2013-12-06 查看(1)



案情简介:

       黄**与罗**曾一起租房居住,黄认为罗将其影碟机拿走拒不归还。2012年7月22日晚,黄来到罗工作的酒店守候。罗下班后,黄一路尾随。当罗行至本市夷陵路工商银行附近的人行道时,黄向其索要影碟机赔款未果,二人为此发生冲突。黄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罗的左肩部猛刺一刀后逃离现场。罗被送至医院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罗系左侧锁骨下动脉急性大出血而死亡。

      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犯故意杀人罪,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酌定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黄**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我所指派我担任黄**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会见了黄**。依据法律和庭审查明的事实,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辩护人认为该定性不准确,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区别是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本案中,被告人黄**用一把刀刃不过6.5公分的水果刀,打击被害人的肩部致左锁骨下动脉破裂导致急性大出血。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被害人因伤势过重而引起。肩部并不是一般公众认知的要害部位,黄**只有初中文化,没有医学知识,不懂人体构造,更不知晓锁骨下动脉的位置和深度,一刀使锁骨下动脉破裂纯属巧合。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完全超出了黄**“教训他一下”的初衷。如果黄**想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他可以直接用刀刺向被害人的胸、腹部等大众知晓的要害部位。从被害人受伤害的部位和黄**的行为看,黄**对被害人的打击是有节制的,伤害的故意明显,而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倘若仅仅因为被害人被伤害致死这一客观后果,就定故意杀人罪,这无疑是客观归罪,是违反罪行法定的刑事司法原则和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的。

二、黄**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本案是因民间矛盾一台影蝶机引发的,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黄**以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此次系初犯、偶犯。

2、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捕时,顺从归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合议庭全面考量案件事实,对本案正确定性,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谢谢!


                                                             辩护人:胡开凤

                                                             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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