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睿睿律师

刘睿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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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劳动仲裁

来源:刘睿睿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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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福建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与申请人张xx之间具有劳动合同质的《协议书》中所示的“福建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是否是真实的,被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表示,该公司没有“福建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该图章系伪造的观点是相当荒谬的:

1、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委托该公司的管理人员林xx出庭答辩时明确表示,上述《协议书》是林xx本人与申请人张xx签订的。那么如果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所言不虚,该公章是假的,只能说明被申请人有私刻公章,欺骗劳动者的行为,该行为是要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的。

2、本律师认为,“福建xx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是真实存在的,就算该公章是被申请人私刻的,申请人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识别被申请人所用公章的真伪,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不容质疑的。

二、被申请人委托该公司的管理人员林xx当庭承认,申请人提供的两组证据:“向公司预支工资的付款证明单”、以及“刚入职时,公司管理人员记载的入职时间登记”是由林xx亲笔所书。但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同时提出,因为林xx已经退休,和被申请人之间是雇佣关系,且林xx不是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企图以此说明,林xx和被申请人是雇佣关系,所以林xx和申请人的关系也是雇佣关系,该观点是依法无据的:

1、林xx和被申请人是否是雇佣关系并不重要,没有相关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因为林xx和被申请人是雇佣关系,所以林xx代表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被认定为雇佣合同。

2、林xx与被申请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属于被申请人公司内部的规章,作为普通劳动者的申请人是无法识别也没有义务识别的。申请人只知道林xx是公司领导(总经理),听从林xx的指挥、接收林xx签发的各种手续,是作为一个本分的劳动者应该做到的。而林xx作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庭,这一点恰恰说明了其作为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是不容置疑的。

3、林xx作为公司领导,平时与下层员工接触是其职责所在,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公司下层员工发号施令或对公司员工签发各项文书的必须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综上,林xx代表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签署的“向公司预支工资的付款证明单”、 “刚入职时,公司管理人员记载的入职时间登记”均说明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应为林xx亲笔所书的“201261”。

三、被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均认定,申请人是公司聘请的司机,司机没有卸货的义务,所以申请人在参与卸货的过程中受伤,不属于工伤,该卸货行为是申请人与福清万家乐工地的负责人重新建立了新的雇佣关系,以上观点与日常生活常理是完全背离的:

公司委派申请人送货至福清万家乐工地,作为该公司勤勉的职员,完全有义务帮忙卸货,而不仅仅是货送到扔在路边就算完成任务。试想如果公司员工的勤勉行为被认定为重新与他人建立了雇佣关系,那么所有的劳动者将无法正常参加日常的劳动。

四、被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均表示,要求申请人提供其相关的工资财务记录和签到记录,本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该举证义务的恰恰是被申请人一方,而非劳动者方。

五、被申请人当庭提供的四组证据,根据被申请人签收的仲裁开庭通知书的邮戳明确显示,被申请人系2013117日收到的仲裁开庭通知书,而被申请人迟至2013129日仲裁庭开庭时方才提供,早已过举证期限,应不予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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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睿睿
  • 执业律所: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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