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志坚律师

董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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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茂名

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公司企业,劳动纠纷

车祸之殇――对一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案的思考

来源:董志坚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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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201071311时,戴某驾驶小轿车与潘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撞。经交警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潘某经司法鉴定,左大脚中部以远缺失,构成五级伤残。201137日,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小轿车驾驶人戴某、车主潘某东及小轿车承保单位天平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少损失46万元(事故总损失81万元,其中原告主张交强险122000元,按同等责任损失34万元)。

争议焦点

因潘某左大脚中部以远缺失需要安装假肢,本案争议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和如何确定如何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安装年限及残疾辅助器具更换年限的问题。

一、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确定问题

本案中,原告提交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湛江分部出具的《鉴定证明书》,证明原告所用的假肢为国产普及型康乐IV气压大腿假肢,价格29000/套。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按照《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中规定,6000/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据此规定,二审法院认为,《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其只能作为各级残联制定相关保障的政策参考;因其不是假肢配制机构,不能用以证明受害人配制假肢的真实费用。因此,对保险公司主张不予采信;支持原告主张。

二、关于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新年限问题。

原告依《鉴定证明书》请求四年更换一次,保险公司依《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主张三年更换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据此,中级法院也支持原告主张。

三、关于残疾辅助器具的安装年限问题。

原告主张,应当按照人均寿命安装至70岁;保险公司主张,应当安装20年。

关于此问题,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标准也不统一。在本案中,因安装假肢无疑要终生使用的,因此中级法院认为,考虑到受害人的个人差异,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了原告请求。

本人认为,上述问题之所以引起争议,与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有关,也与新法实施后,对旧法中一些统一的没有修改规定也废除了有关。比如说,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35规定,按《规定》的第二十一条规定,残疾用具在本省选用国产普及型产品(不包括高级豪华型的子器具),如同一种类的国产普及型残疾用具有多种不同价格的,一般以最高价格的产品价格计算;关于假肢费用赔偿年限和更换时间问题,以上《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 残疾者需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在本省选用国产普及型产品(不包括高级豪华型的子器具)。配制残疾补偿功能器具的费用,除属于辅助劳作(手部)和代步()功能器具外,其余均按一次的配制计算费用。需要安装上、下假肢的伤者,自定残之年起,分别按18岁以下的,每两年更换一次; 18岁以上的,每4年更换一次(计至70岁止)的标准计算费用;此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20045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人民法院在200451日以后作为一审案件受理的,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和《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粤高法发[2001]6号)与上述司法解释没有冲突的规定,也可参照适用。由此可见,法院关于被上诉人假肢的更换期限、费用和赔偿年限的判决与现行规定没有冲突,且均有法律依据。如果继续对这些规定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减少很多无谓的争议。

我作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库律师,主要参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特别是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除上述问题外,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还存在农业户口居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证据认定、护理依赖的护理费如何确定支付时间、误工费计算标准的证据认定、商业第三者险格式合同条款效力认定等系列问题,希望通过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条例尽快统一确定,尽量减少异地不同判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庭室对同一问题不同判决的怪现象。

在本案中,我作为原告代理人参与诉讼。主要法律文书有:

1、(2011)化法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

2、(2011)化法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

3、(2012)茂中法民三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4、(2012)茂中法民三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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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董志坚
  • 执业律所: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9*********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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