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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可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

来源:万林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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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工伤后,劳动局和法院已判决,但单位已破产,赔偿款执行不了,应如何办?20117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开始全面推行,那在实践中先行支付应如何操作?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201402月20日,孙某骑自行车下班途中与罗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孙某负次要责任,摩托车无保险。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孙某与罗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

后孙某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认定为工伤,评为五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孙某受伤前工资1809元每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做了裁决。

仲裁裁决

  1、停工留薪工资:1809×8个月=14472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18×18个月=45324元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518×10个月25180元

  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518×50个月125900元

强制执行

    裁决生效后,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孙某所在的公司已破产,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向孙某下了中止执行的裁定书。

 

先行支付

    中止执行后,孙某立即向公司所在的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先行支付,社保局审核后,向孙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18×18个月=45324元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518×10个月25180元。

 

 先行支付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由万林律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万林律所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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