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工伤怎么起诉
老年工伤如何起诉,怎么赔偿?应得到哪些赔偿?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原告苏某于2016年02月23日进入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某制品厂处工作,从事杂工。2017年01月05日20时15分左右,原告拿水杯加开水后返回公司车间岗位过程中被叉车倒后撞倒并压伤左脚受伤。受伤后由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大腿压榨伤;2、左大腿血肿形成;3左足内侧楔骨骨折;4、左侧第2、3跖骨近端骨折;5、左侧腓总神经、胫神经、股神经轻度损害;6、胃炎。原告病情稳定后,于2017年8月15日在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苏某的左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评十级伤残。鉴定费花去1500元。
佛山市南海区某制品厂支付了苏某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但并未支付伤残各项赔偿,随后,叶某以提供劳务者受伤害纠纷为由将佛山市南海区某制品厂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1、医疗费:78370.39元
2、住院伙食费:100元/天×96天=9600元
3、护理费:70元/天×94天+200元=6780元
4、误工费:4000元/月÷30天×221天=29466.67元
5、交通费:1000元(酌情判定)
6、营养费:1000元(酌情判定)
7、残疾赔偿金:75368.6元
37684.3/年×20年×10%=75368.6元
8、鉴定费:1500元
9、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上述1—8项费用合计203085.66元,由原告苏某承担40617.13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某制品厂承担162468.53元。另外,被告为原告垫付了27381.96元,扣减该后,被告在本案中仍需支付135086.57元予原告,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某制品厂应向原告苏某支付赔偿款140086.57元。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原告提供劳务期间受伤造成的损失,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