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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纠纷案

来源:刘晓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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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晓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二,男。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吕某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晓梅,被告吕某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诉称:原告被告均系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东马各庄村农民,被告在东马各庄村有住宅一套,现在门牌号为×号。该房屋东临周连栋、西邻周世松、南邻道、北临地,共360.4平方米。2003年10月9日,被告将该房屋卖给原告并居住至今。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07年批准,原告于2009年与儿子共同出资将上述房屋翻建为北房五间、西厢房三间。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为东马各庄村村民,双方自愿买卖且已经交付原告使用多年。双方房屋买卖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现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0月9日签订的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东马各庄村×号院内房屋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被告吕某二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某系被告吕某二之兄。二人均系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东马各庄村农民。坐落于通州区于家务乡东马各庄村×号院落内(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编号:×号)有正房六间、及棚子两间。2003年10月9日,原告吕某某和被告吕某二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吕某二将其所有的上述房屋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吕某某所有。《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原告吕某某向被告吕某二交付了房款3万元,被告吕某二将房屋及院落交付给原告吕某某使用。现该房屋及院落由吕某某居住使用。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房屋买卖协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吕某二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吕某某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签订的该契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原告吕某某要求确认双方于2003年10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吕某二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吕某二于二〇〇三年十月九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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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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