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长剑律师

冷长剑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开发商将预售房抵押给他人,被判赔偿一倍的购房款

来源:冷长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7
人浏览

开发商将预售房抵押给他人,被判赔偿一倍的购房款

【案情简介】

20034月,原告与被告南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房协议书》,约定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开发的住宅一套,出售给原告。原告如约交了首付后,被告迟迟不予交房。200725日政府工作小组和被告通知原告就之前的房产重新签订《购房协议书(住宅)》,被告房产提高房价,房款总计256420.75元。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071231。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的通知于200817日向被告南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付清了全部房款。2013320日,被告南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该房屋抵欠案外人张某的工程款,归张某所有。几年来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被告未将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陈素珍与被告南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

    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阳某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所交的购房款256420.75元,并自2008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三、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阳某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一倍房款256420.75元。

    【冷长剑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本案中,被告南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卖给原告的房屋抵欠案外人董建设的工程款,归董建设所有,被告的行为符合一房二卖的实质要件,属严重违约行为。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以上内容由冷长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冷长剑律师咨询。
冷长剑律师
冷长剑律师
帮助过 1697 万人好评:1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七里河路,绿地之窗云峰A座2609。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冷长剑
  • 执业律所: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17*********80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 地  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七里河路,绿地之窗云峰A座2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