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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以父母名义买房改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来源:曹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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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案例】张民与刘菲(均为化名)于2001年结婚,因双方没有住房,双方一直住在张民母亲单位所分的公房中。2003年,张母单位要将公房出售,允许单位职工将公房买为私有。当时,张母口头说,这房以后就是你们小两口的,房款也由你们缴纳,加上我的工龄,这套房买下来也就三万余元。于是,张民与刘菲缴纳了房款,但因是单位的房改房,该房仍登记在张母名下。 2007年因单位不景气,张民下岗,双方本不富裕的日子过得更加紧张。因家庭的柴米油盐,双方感情逐渐出现裂痕。终于刘菲不堪忍受生活的重负,提出要与张民离婚,并要求按市场价将房屋产权的一半折合成现金补偿给自己。按照当时市场价该房大约32万元,32万的一半即16万元,这对于下岗的张民来说简直是天文数字。而且,张母也不乐意了,说“当时买房便宜是因为占用了我的工龄,而且是单位给我的福利房。现在房产在我的名下,这房你们不能分割。”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

    【分析】因为该房登记在张母名下,从物权角度讲,该房的所有权应归张母所有。因此,房屋所有权不可能判给儿媳妇。但是,购房款毕竟是小两口所出,如果有没有小两口的份额这也说不过去。可是,房价之所以比较低,还因为含有张母的工龄,单位的福利等等,如果认为是小两口的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不合理,有欠妥当。《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按照该规定,该房首先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也不可能按照共同财产的标准去分割。故本案中的刘菲不可能得到房产的一半价值。那当时小两口的出资如何认定,该规定明确为债权。即当时的出资应认定父母向小两口的借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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