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采光、日照纠纷如何处理?如何赔偿?
案情简介:
2010年底,原告刘先生等27位业主入住了自己因政府拆迁而被安置的回迁房(以下简称诉争房屋),27户的诉争房屋属于同一栋楼的同一单元,且是户型相同上下楼关系,该诉争房屋两个起居室朝向为西,另一客厅朝向为北。每日午后至日落,阳光都会照入原告刘先生等27位业主的房屋内。
2010年初,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始在原告房屋的西边施工建楼。起初原告并未在意,因为被告在开工之初就承诺,会严格依照规划施工,且建成后不会影响原告房屋的采光。
随着被告的施工,原告发现被告新建的房屋不仅致使原告的诉争房屋整日见不到阳光,被告还擅自违反规划,缩短了与原告房屋所在楼房之间的间距。因此,双发产生争议,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原、被告双方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补偿27位原告共计219万元人民币。
案件分析:
在接受27位原告委托后,承办律师积极分析了案情。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群体性案件,案件性质为相邻权纠纷。这类案件伴随着近几年城市发展、城市建设,以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而不断增多的侵权类纠纷案件。
本案诉请能否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是需要证明两点:一、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第5.0.2-1的规定,结合原告房屋内日照时间的现状,承办律师了解到原告的住宅日照标准远低于大寒日≥2小时的标准,故被告新建楼房对原告房屋存在遮光这一侵权行为。二、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关于是否有损失,损失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原告获得的赔偿额。承办律师结合以往审判实践,给原告做出了比较合理的建议,为后来的开庭审理做出了很好的铺垫。
律师评议:
本案虽然是一简单的相邻权类纠纷案件,但因案件的群体性、举证责任困难等因素,承办律师付出了相当大的精力。尤其涉及到案件遮光事实的认定,承办律师先后联系了十余家鉴定机构,最终才联系到1-2家有资质且愿意接受法院的委托鉴定机构。因本案中相关法律的不完备(仅《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有所记载),故承办律师在案件的程序进程上、证据的收集及相关鉴定申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正是基于承办律师扎实的前期准备工作,在法院的参与调解下,被告最终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本案耗时半年之久, 27位原告如愿拿到了属于自己的阳光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