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的无罪辩护
来源:王春萌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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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杨某某等5名包头市某村村民,在没有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私自开采了村内的矿山,期间曾被某区政府处罚。2011年时因矿山品位低而停止开采,通过中间人认识了韩某某,双方协商一致,以20万元的价格将矿山转让给韩某某,韩某某接手矿山后没多久,于2012年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杨某某等人诈骗了20万元,公安机关即以诈骗罪将杨某某5人刑事拘留,而某检察院也以诈骗罪将5人起诉到某法院。
我接受杨某某的委托后,为其辩护,即对案件全面调查,发现检察院的起诉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诈骗罪的构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的。从根本上说,诈骗罪是骗取对方财物而没有支付对价。而本案中杨某某等5人并没有欺骗韩某某,通过中间人作证,韩某某购买矿山时是知道没有相关采矿手续的,且杨某某们开矿时修路投入10余万元,卖给韩某某时已开采的矿石也有10余万元,两项还多于20万元,韩某某将矿石卖掉。说明韩某某的20万元已取得对价。诈骗罪不成立。本律师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即向法庭提供,开庭后据理力争,对杨某某进行无罪辩护,经过两次开庭后的激烈辩论,最终某检察院撤回了对杨某某等人诈骗罪的起诉。
通过本案说明,办理刑事案件,要充分了解犯罪构成,认真审核公诉人的证据,充分利用法律知识,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审判。当然本案中杨某某等人私挖乱采国家矿山,触犯国家法律,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但要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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