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佐权律师

马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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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中山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香港夫妇成功要回养女监护权

来源:马佐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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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某天,我在律师楼办公室会见了来自香港黄某夫妇。黄某夫妇跟我一见面,就焦急的开口说:“马律师,请您一定帮忙要回我女儿啊!”经过细心了解,原来黄某夫妇于2010年底在中山市儿童福利院领养了一个女婴,因办理领养手续及赴港定居手续需要时间,便委托其在中山的好友被告夫妇帮忙办理及抚养女婴。但可能是女婴长的十分精灵可爱,被告夫妇抚养过程中产生了感情,也想要女婴。因此,他们不仅不帮忙办理女婴的证件,后来还发展到不让黄某夫妇见其养女。因他们委托被告夫妇办理手续,所有的女婴的证件都在被告夫妇处,现在被告夫妇还否认女婴在他们那里,黄某夫妇担心其是否还能要回养女。

通过咨询,我耐心向他们讲解中国收养法、婚姻法的有关法律,告知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跟亲生父母一样。而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这不仅体现在代理子女进行民事活动,保护被子女监护人合法权益等,与子女一起生活,照顾子女的身体健康,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也是法律赋予的监护职责。如黄某夫妇陈述的事实,黄某夫妇拥有对养女的监护权。被告夫妇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履行监护权。

接受黄某夫妇的委托后,我立即向中山市民政局、儿童福利院、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核实黄某夫妇陈述事实的真实性,随后立即向法院起诉。针对被告夫妇否认女婴在他们处的说法,帮助黄某夫妇向派出所报案。在公安机关调查下,被告夫妇不得不承认女婴在他们处抚养。

在充分证据支持下,法院判决支持了黄某夫妇的所有诉讼请求。之后,被告夫妇虽然提起上诉,但在二审法院主持调解下,黄某夫妇总算达成心愿,养女又回到他们的怀抱,现在养女已跟随他们回到香港生活。中山日报对本案进行了全程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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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佐权
  • 执业律所: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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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2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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