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宇律师

余宇

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婚内夫妻一方代对方偿还借款,离婚后能否要求债权人返还

来源:余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2
人浏览

婚内夫妻一方代对方偿还借款,离婚后能否要求债权人返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由妻子通过银行将款项存到债权人账户进行还款。离婚后,妻子持银行存单回执要求债权人返还并支付利息未果,遂向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镇雄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2日,常**出具《借条》向刘**借款10万元用于投资,借款时常**与胡**系夫妻关系。同年12月26日,胡**通过银行营业室柜台存10万元到刘**账户。2012年1月1日,常**又出具《借条》向刘**借款1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同年8月5日,常**偿还刘**现金9万元,刘**出具9万元的《收条》给常**,《收条》注明尚欠借款1万元未还,同年8月30日,胡**通过银行自动柜员机存1万元到刘**账户。2013年8月30日,常**与胡**经法院调解离婚。
2013年10月14日,胡**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称:2011年12月26日,刘**向其借款10万元,其通过农行将款存到刘**账户;2012年8月30日,刘**又向其借款1万元,其通过自动存款机将款存到胡*账户。诉求胡*偿还借款本金并按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庭审中,胡**又将诉讼理由变更为,被告取得原告存入被告账户的11万元款项没有法律根据,属不当得利。刘**则认为:其没有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存11万元到被告账户是代原告当时的丈夫常**偿还借被告的款。该11万元存款是被告应收回的财产,不属不当得利。


【法院审判】
**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常**向刘**借款及原告存款到被告账户均发生在常**与胡**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常**向被告的借款属原告与常**的夫妻共同债务,常**向被告借款的两次时间分别均在原告存款到被告账户的前面,且存入金额也与借款金额又能分别对应,可以认定原告存款到被告账户属于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收回借款是被告的合法权利,被告取得原告存到被告账户的款有法律的根据。原告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款到被告账户的用途是借款给被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常**向被告的借款其没有偿还的义务。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原告提出的其汇款到被告账户是借给被告以及被告取得汇款属不当得利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应当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胡**的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由余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余宇律师咨询。
余宇律师
余宇律师
帮助过 759 万人好评:1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738房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余宇
  • 执业律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 地  址:
    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738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