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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离婚约定债务一人担 债权人仍可要求共同还

来源:余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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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莒县法院城阳法庭依法宣判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欠债人陈男与付女虽已离婚,并且约定了债务由陈男一人偿还,但法院还是依法判令两人共同偿还债权人刘某20万元及利息。

   陈男与付女于2006年6月登记结婚。2011年8月,陈男因经营生意需要向刘某借款30万元,并约定了支付利息。后陈男偿还本金10万元,剩余借款20万元及全部借款的利息未偿还。2012年9月,陈男与付女协议离婚,约定楼房等家庭财产归付女所有,欠刘某的20万元由陈男偿还,与付女无关。2013年2月,刘某索款未果,遂将陈男和付女共同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男和付女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但对该由谁负责偿还争执不下。陈男认为该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付女则认为,离婚时已经对债务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应当由陈男负责偿还该笔借款本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男和付女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债务的承担作出了约定,但该约定在未经债权人认可的情况下,仅对离婚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该笔债务仍应由陈男和付女共同付还。据此,法院依法判令陈男和付女共同偿还刘某借款20万元及全部借款利息,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付女在承担责任后,有权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陈男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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