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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丈夫欲与妻子离婚 自愿承担共同债务

来源:余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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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欲与妻子离婚   自愿承担共同债务

【案情介绍】

原告谢某(男)与被告曾某(女)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8日在当地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先后生育一女孩和一男孩,谢女和谢男。结婚时两人感情尚好,但2004年起,被告受不良习气的影响,不安心持家,与婚外异有不正当关系,2005年起,双方分居至今。期间,原告向法院提起过两次离婚诉讼,法院均未判离。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

    

根据双方的陈述与证据,法院认为,双方由于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长期分居,本院前两次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并结合原告对财产和债务的自愿让与和承担,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准予原告谢某某和被告曾某某离婚;共同财产房屋一栋,原告谢某某的应分得部分自愿赠予给谢男与谢女所有,予以准许;共同债务十万元,原告谢某自愿承担,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提示】

    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都是由于琐事引起的双方矛盾,而原告声称被告与婚外异有不正当关系,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也不承认,这样法官很难判断,双方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所以经过了两次离婚诉讼,法官都没有判离婚。最后双方在财产分割和债务上协商处理后,原告将共同财产中自己分得的部分赠予自己的女儿和儿子,并在共同债务上做出让步,独自承担共同债务,减轻被告的压力。被告接受了原告的协商条件,最后同意离婚。其实在离婚纠纷中,双方争议的核心有可能就是财产、债务的分割,而不再是感情中谁对谁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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