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宇律师

余宇

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关于解除同居关系所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经典案例

来源:余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7
人浏览
一、案情介绍 王某与孙某于2001年相识后,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之下便开始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双方于2002年12月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登记于孙某名下,为此王某出资62000元,孙某出资4100元。双方在购房后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生活在一起要互相信任、互相关照,如一方死亡或提出分手,该套房屋即归对方所有。现王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 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是否有效? 三、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对于王某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但对其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认定王某与孙某之间签订的协议有效,并以王某首先提出分手为由,将该房屋判归孙某所有。王某不服并提出上诉,认为争议房屋应为双方按份共有,并要求孙某返还其出资款62000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有效的协议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同居生活的行为,虽然不为我国法律所提倡,但亦不为我国法律禁止,原、被告双方在同居期间为购房出资所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条规定即为通常所说的公序良俗原则,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没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因此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协议。双方出资共同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孙某名下,但根据双方所签协议约定,双方出资所购房归一方所有的条件是另一方死亡或提出分手,本案系王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不能共同生活下去为由诉至法院,亦即由王某提出分手,依协议约定,该房屋理应全部归孙某所有,故王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沙离婚律师联系方式: 办公机构: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731-85589195 13737219195 网址:www.hunan148.com QQ:1286046679 联系人:谭律师 办公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东塘大华宾馆办公楼28层
以上内容由余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余宇律师咨询。
余宇律师
余宇律师
帮助过 759 万人好评:1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738房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余宇
  • 执业律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 地  址:
    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738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