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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遭拒付纠纷案

来源:靳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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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遭拒付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济南市*******百货公司,

被告:山东省*******有限设备有限公司。

2011**日,张某持盖有山东省*******有限设备有限公司印鉴的中国银行*****号空白转账支票到济南市*******百货公司购买了合计人民币56仟元的物,济南市*******百货公司售货员根据张某提示填写了支票总开户银行名称、签发人账户、用途及大小金额等事项,其中大写金额中的“万”字错写,次日,济南市*******百货公司财务持该支票到银行转账,银行以账户不符退回支票。济南市*******百货公司凭支票上的印鉴要求山东省*******有限设备有限公司偿付货款,山东省*******有限设备有限公司以该支票已作废为由拒绝支付,济南市*******百货公司遂诉至法院。

靳萍律师观点:山东省*******有限设备有限公司违反有关金融法规,擅自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且未妥善保管该支票,在该支票遗失后,又未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票据无效,致使他人冒用该支票购物,对此山东省*******有限设备有限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济南市*******百货公司填写支票时错写“万”字,只能造成银行退回支票,而不会造成他人冒用支票购物的必然结果,其行为仅属工作上的失误,济南市*******百货公司要求山东省*******有限设备有限公司赔偿货款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支持了济南市*******百货公司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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