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律师

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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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经济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之2

来源:陈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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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律师代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成功案例之3     ----来源于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4848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业),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某某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某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某某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公司总监。
    委托代理人陈新,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置业与被告(反诉原告)某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某置业委托代理人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置业诉称:2014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全程销售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开发的《某某数码中心》项目的独家销售代理商,负责对该项目产品进行全程独家销售代理服务。合同对被告的服务范围、委托销售代理方式及期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销售考核指标、代理费用计算及支付方式、营销费用及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了具体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然而被告无视合同约定,于2014年12月底撤走全部项目工作人员,单方终止了合同的履行。被告突然撤组工作人员行为令原告措手不及,致原告工作一度陷入被动,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单方终止合同履行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五万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九万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某某置业举证:一、《全程销售代理合同》。证明:原告委托被告对某某数码中心项目产品进行全程独家销售代理服务;委托期限自2014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6日。被告履行代理工作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报酬、津贴等)及责任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根据其销售某某数码中心项目产品金额的0.8%至1.2%向原告收取佣金。二、《房屋拆迁协议》,证明:2014年5月16日《全程销售代理合同》签订时,某某数码中心项目土地上建筑物尚未拆除,工程尚未开工。三、付款凭据,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服务费九万元。四、本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反诉证据3、4、5、6、7、8已在(2015)金民四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中出具,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全程销售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代理销售某某数码中心项目。该合同销售代理阶段开始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终止时间为合同期满12个月为止,该合同第二条2.1约定:甲方在该项目正式销售前出示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五证,在合同期限内原告一直未取得上述五证,致使被告销售代理工作指合同约定的终止时间止,也未能开展实质销售工作。后因为费用问题,原告将被告强行退场,收回售楼部钥匙,使被告无法继续工作,正是由于原告合同违约,提前终止合同给被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不是因为被告提前终止合同,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公司反诉称:被告与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全程销售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代理销售某某数码中心项目。该合同销售代理阶段,开始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终止时间为合同期满12个月为止,该合同第二条2.1约定:甲方在该项目正式销售前出示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五证,在合同期限内原告一直未取得上述五证,致使被告销售代理工作指合同约定的终止时间止,也未能开展实质销售工作。被告为准备销售代理工作进行了大量的投入,原告的行为给被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现依法提出反诉。请求:一、判令原告赔偿被告损失十七万元人民币。二、反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中创公司举证:1、合同,2、员工工资发放明细、员工社保清单、工装采购发票、3、广告推广整体策划、产品分析、市场分析和销售群体分析。4、推广策略制定、整体推广计划制定、传播通路整合和销售活动整合。5、整合推广计划执行时间表制定。6、广告基础创作表现。7、推广策略执行、广告创作、广告监控,8、客户来电登记表、客户到场登记表。9、专案组人员资料。10、通话录音。
    原告某某置业就被告某某公司的反诉辩称:被告反诉主张与原被告双方2014年5月16日签订的《全程销售代理合同》约定不符,被告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14年5月16日,原告某某置业(经某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经某某)签订了一份《全程销售代理合同》,主要内容有:原告为促进商品房销售,委托被告对原告所开发的位于某某路的《某某数码中心》项目进行独家销售代理。(第二部分第一条)1、原告确认该项目代理房屋由被告独家代理销售,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经被告书面同意,原告不得委托第三方销售,也不能在本合同履行期限结束之前无故撤销对被告的委托;2、本合同销售代理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终止时间为合同期满十二个月为止。(第二部分第一条原告义务)1、原告在该项目正式销售前出示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五证,原告在没有取得该项目五证前,应出示原告对该项目的相关销售要求的批文,并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2、原告负责向被告详细介绍代销物业的相关情况,并提供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所需图文资料(项目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建设标准说明等)。(第二部分第二条被告义务)。1、在本合同生效后十五天内成立专案组开展相关代理工作,包括项目市场调研,并根据需要加派人员,专门负责该项目的前期销售策划工作,动态把握市场。被告应对该项目市场调研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被告工作人员为此履行代理工作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并不限于工资、报酬、津贴等)及责任由被告自行承担。3、自该项目开盘之日起第二个月起,被告每月向原告提交上月《项目月度销售总结》。(第六部分违约责任)1、原被告双方同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不得提前解除,否则,一方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另一方同意的,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人民币五万元,其中,原告要求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的,被告同意的,在原告全额支付被告佣金后,本合同解除。
    2014年7月1日、8月4日,12月4日,原告某某置业先后三次向告某某公司支付三万元,被告某某公司给原告某某置业开具了发票,共计九万元。合同履行中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12月24日被告某公司总监某某与原告某某置业法定代表人某某某通电话,电话中某某某,让被告方“走人”。次日被告某某公司撤离。
    2015年6月9日原告某某置业提起本诉。
    审理中,原告某某置业提交了一份《房屋拆除协议》,证明了2014年5月16日《全程销售代理合同》签订时,某某数码中心项目土地上建筑物尚未拆除,工程尚未开工。
    审理中,原告某某置业质证:被告某某公司的证据三、四,五、六、七,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些证据在此前(2015)金民四初字第334号案件中已提交过。
    审理中,原告问:你们的工作人员是什么时间离开某某数码中心停止销售工作?被告回答:于2014年12月24日被原告赶出某某数码中心售楼部。被告问:原告是否取得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五证?原告回答:据公司负责人说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没有,其他的证都有。本院要求原告就五证如果原告有,于3天内向本院提交。后原告没有提交。
    审理中,法庭调查问:原告,去年12月24日你方是否把售楼部的钥匙拿走了,是否更换了电脑密码。原告回答:没有。被告回答:从跟某总通话后,原告把钥匙收走了,并且更换了电脑密码。12月25日我们去时就不让进了。
    审理中,被告某某公司提供了一份其员工某某在2014年12月24日与原告某某置业的法定代表人某某某的录音,主要内容有:
    某某:喂,某总,我是某某。
    某总:我知道你是某某。
    某某:是这样,昨天晚上回公司,汇报了一下,公司的意思是,前期费用结算一下,这一段的损失补偿一下。
    某总:不能补偿,你说吧你前期什么费用。
    某某:策划推广造一块,每月3万的费用,这不是7个月的服务期满了嘛。
    某总:嗯。
    某某:然后只支付了3个月。
    某总:嗯。
    某某:另外3个月的费用,第二个是销售代理这一块。
    某总:嗯。
    某某:因为咱们这个工期一共没有达到咱约定的销售条件。
    某总:嗯。
    某某:然后前期的大概25万的服务费。
    某总:25万才哪来的。
    某某:我们公司账务。
    某总:这钱你们跟我要是吧,我们给谁要。
    某总:你们公司,别跟我说,走人吧去。 
    就上述录音法庭通知原告让其法定代理人。于2015年9月8日下午三点十分到庭质证录音。逾期不到,视为放弃。当日下午,原告法定代理人某某某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全程销售代理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该协议载明:原告有义务在该项目正式销售前出示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五证。审理中,原告未出示五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有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原告未按法庭指定的时间到庭对被告提供的录音质证,视为放弃,本院认可该录音证据。在此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在2014年12月24日离开数码中心售楼部系原告的原因,即是原告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原告称被告单方终止合同履行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当,不予支持。在原告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情况下,被告请求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有约定依据,应予支持。被告某某公司在此前(2015)金要四初学第334号案件中已提交过的证据在本案中又提交,证明力有限,被告举证的员工工资发放明细、员工社保清单、工装采购发票系单方证据,客观性真实性不足,就被告反诉请求中的其他款项,看不出计算的依据,故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河南某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违约金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被告河南某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接本判决指定的期橱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被告负担1306元,原告负担5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书生
                                     人民陪审员 陈  岭
                                     人民陪审员 宋献宏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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