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东律师

王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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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保定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员工吃饭受伤算不算工伤?

来源:王亚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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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吃工作餐被鱼刺卡伤

   2014年6月28日是个星期六,也是某市2014年某资格认定考试的日子。张老师受学校安排,参加了这次考试的监考工作。按照学校工作分配,张老师被安排管理候考室的考生,当天中午将近12点,张老师才将最后一批考生送到备考室,而按考试规定,她应该在当天中午12:30前再次到岗组织考生候考,当天中午她有半个小时的吃饭时间。

  张老师在起诉书中称,当天中午12点左右,自己匆匆忙忙到食堂去吃饭,在食堂吃饭的时候遇到相关领导,并问起候考室的情况,自己一边吃饭一边向领导介绍情况。吃第一口菜时,还没意识到是鱼,吞下去后,就被鱼刺卡着了,自己在吐不出来的情况下,立即前往医院急诊。

 在治疗过程中,张老师病情加重,并引起了胸腔感染、气胸、积液、血栓和肝功能受损等病症。住院治疗75天后才出院,花去费用6万多元。出院诊断为:食道破裂伴右侧液气胸;纵隔胸腔感染;食道异物;左胸腔积液;右侧腓静脉脉管炎伴血栓;肝功能受损。

 张老师起诉称,这次事故造成了自己巨大的身体伤害和心理伤害,对自己准备要孩子的计划也造成影响。

   法院判决

   不能因为个人过错而否定对工伤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师在周末参加学校组织的监考活动过程中,因匆忙误食鱼刺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审判法官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员工在工作期间上厕所跌倒致伤的情况下通常要认定为工伤。吃饭和上厕所是相似的,都属于生理必须,不能认为吃工作餐与工作无关。吃饭卡鱼刺和上厕所滑倒一样,当事人都有过错,但并不能因个人过错而否定对工伤的认定。更何况这个案子还有更特殊的情形,当事人是在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单位的集体食堂就餐,时间地点和就餐的环境以及就餐的菜品都是学校安排的,如果她不去参加这次监考,如果学校中午安排的不是吃鱼,如果时间不那么紧张,都有可能阻止意外的发生。而且更特殊的是,她在吃饭的时候,还在跟她的领导汇报工作,如因为自己不小心这点过错,就否定了工伤的认定,当事人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护。

  审判法官还表示,该教师周末参加单位组织的监考活动,从上午到下午都是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如果不参加此次监考,而在家里,就不会有事故发生。从案件基本事实分析,此案件应当属于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老师被鱼刺卡伤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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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亚东
  • 执业律所: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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